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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-09-22 17:42 | 栏目:新闻 | 点击:次
不得超过一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五十八条。
第五十八条 收集、贮存危险废物,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。禁止混合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。
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,并不得超过一年;确需延长期限的,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;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